详解依法必须招标--兼评国家发改委最新出台的修订草案!

团膳学苑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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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提的问题是:什么情况下才依法必须招标?这个项目虽然预算资金额度很大,但不是国家投资,是企业自营收入,是不是不属于依法必招?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和服务类多大金额必须招标?怎样又才能将项目变成非招标的其它采购方式呢?

坦率地说,规避招标,是目前招标工作中监督机构抓的重点问题之一。在某些招标人眼里,能不招标最好就不要招标,能躲过去就尽量想办法躲过去。有实力有客户资源的投标人更是乐见如此,但这对创业起步不久的小企业或者综合实力不强的公司来说,那就是噩梦了。依法必招的硬性规定,就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技场。项目信息得公开发布,新创企业至少可以从网上查到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也容易获得投标资格,这依然会对老牌企业构成威胁。

“依法必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主要针对工程建设及相关领域,国家主管部门对此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加深,与时俱进的过程。为了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依法必招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

总的趋势是,依法必招的资金额度有所放宽,依法必招的范围有所扩大,事实上进一步下放了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用我的话说: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严。

201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随后又出台第843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16号令的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这是依法必招的专门性的政策文件。2020年,发改委又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修订案,将843号令的内容一并整合进来。同时说明原来的两个文件16号令和843号令废止。这是国家关于“依法必招”最新最权威的法规文件。

依法必招适用范围

依法必招首先要解决的是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哪些不属于,哪些可以参考,但不是法定必须。

第一个依法必招的范围就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各地政府主导的投融资平台上的项目,经过国家和地方发改委审批的各种类型的投资项目,都包括在内,项目众多,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2020年国家提出“新基建”概念,涉及到5G基站和网络建设、工业互联网、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等,都属于依法必招的主体范围。即使有部分项目采用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3P)来运作,但因为有国有投融资介入并主导,也都于依法必招村范围。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上款中规定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虽然不足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

项目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之和计算。

相对于2018年的16号令,这里修订增加的内容有如下几处:一是在“预算资金”前面加上了“使用《预算法》规定的”定语,使之更加明确。二是对何为“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进行了分解说明,实际项目招标工作中,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并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

第二个依法必招的范围就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种资金来源的项目在医疗卫生、扶贫救助等领域也很常见。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个依法必招的范围情况有些特殊,是实际工作中尺度把握上容易忽视的领域,需要特别辨析。它指的是既不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也不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此之外的其它类型的项目主要就是非国企业、民营经济项目,这些项目若涉及到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也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具体包括新能源、公共航空、信息网络、水利和城市轨道交通五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那么,新能源、公共航空、信息网络、水利和城市轨道交通这五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非国有民营经济项目呢?一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由项目所有者自主决定采取何种采购形式。那能不能不属于依法必招的项目,业主主动要求采取招标方式?由于决定权已经下放,那当然不会有机构或个人干涉。事实上,我接触的非公经济主体项目参与招标方式的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作者: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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