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单休的餐饮企业工资结构如何拆分才合法?

餐谋员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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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做六休一”、“每月休息4天”等做法较为常见,关于月工资的计算方法也五花八门,如以月工资总额÷26天×出勤天数、以月工资总额÷30天×出勤天数等等,员工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时要求公司支付周末多工作了1天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已经按照出勤天数付了工资,现在又来主张加班费于法无据,而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支持了离职员工的仲裁请求,甚为不解。本期,餐谋员跟您一起说说餐饮企业工资结构的那些事儿。



01 关于月计薪天数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剔除了104天的休息日,但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由此,26天、30天、31天均非法律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才是计算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标准,也即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02 关于单休加班费的折算  


目前餐饮企业多数均未申请综合工时制度,在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至少休1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前提下实施单休,休息日中的一天注定无法调休。为保证合法合规,需要将工资总额进行拆分,并以21.75天为每月的月计薪天数进行休息日加班费的折算。


03 关于工资结构拆分建议  


该部分通过案例说明,如北京某餐饮企业实行单休,其服务员岗位员工的工资为5000元/月(北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2020年9月的应出勤天数为26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且根据北京相关规定,个人应承担的社保缴纳部分为525元。我们来看两种计算方式:


1、目前餐饮企业核算工资的方式,未体现周末加班1天的加班工资  


目前多数餐饮企业工资核算方式为:员工应发工资=5000÷应出勤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即该员工实发工资为:5000÷26×26-525=4475元(个税征收点为5000元/月)。


2、餐谋员建议对工资结构进行合理的拆分,实现单休合法。  


对工资结构进行拆分,体现全面性及灵活性。  


如: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加班补贴+绩效工资(或其他补贴)。其中:

① 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地区即为不低于2200元。上述例子中,我们设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

② 加班补贴按照21.75天折算加班费:即周末加班费=3000÷21.75×4×2=1103.45元/月,为合理统筹人力资源部员工的工作量并结合周末上班的天数,我们可以对加班补贴取整,调整至1200元/月。

③ 剩余800元(约15%左右的比例),用于绩效考核或其他补贴等,增加员工管理的灵活性。


该员工实发工资为:3000+1200+800-525=4475元(个税征收点为5000元/月)。


两种计算方法,虽然员工实际到手工资在两种薪资核算方式是一致的,但第二种方式体现出了加班费用,可有效规避餐饮企业拖欠加班费用问题的法律风险。

无论工资结构如何调整,因为工资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事先同员工说明、征得员工同意并保存好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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